Altar of Burnt Offering
W5 2011-07-15 (利6)
經文: 利未記 6:30 凡贖罪祭,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,那肉都不可吃,必用火焚燒。
默想: 在利未記第四章中提及的贖罪祭,可以分為兩類。第一類是因為宗教領袖祭司之誤導 (利4:3),或是全民因為無知而陷入罪中 (利4:13)。第二類是政治領 袖誤犯了罪 (利4:22),或是百姓誤犯了罪 (利4:27)。前者比較嚴重,要由祭司或長老按手在公牛犢頭上,然後再將該公牛犢宰了,公牛的血必須在聖所幔子彈七次,還要將血抹在會幕內聖所中的香壇的四角,然後將剩下的血,都傾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處。將所有的脂油都燒在燔祭壇上面。除了血與脂油之外,整隻公牛的一切,都要搬到營外倒灰之處,完全燒盡。後者則是要獻上公山羊 (政治領袖),或是母山羊或是綿羊 (百姓)。祭牲的血則是抹在燔祭壇的四個角上。這些贖罪祭的肉,則由獻祭的祭司在會幕的院子裡吃 (利6:26)。可見耶和華看待屬靈領袖與全民的犯罪,是比政治領袖或是百姓個人犯罪更為嚴重。神啊!求你保守我們,要靠主的恩典來勝過犯罪的誘惑。
題目: 1-7節,贖愆祭有何作用?如何對付罪?你有何看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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